全校各部门:
原《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黄院党〔2012〕23号)文件在2024年9月进行修订,修订文件如下,请大家进行审议。
附件: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版)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4年9月21日
附件: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豫教工字〔2012〕12号),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八大和省工会十六大部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教代会要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使广大教职工能通过正常的民主渠道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讨论,表达自己的意愿,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主动地投入到学院各项教学、科研工作任务中去,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作出贡献。
教代会的举办要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要求:“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第六十三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勤俭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通知》(豫办发电〔2022〕27号)文件要求:“严控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各项开支,不得发放文件袋、笔记本、笔等各类办公用品和宣传品、礼品、纪念品,洗漱用品,不得在房费中列支鲜花、水果、食品等费用。”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年评议一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原则及程序
(一)凡需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在校内实施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行政部门起草,在教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印发给各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广泛征求意见。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学校行政部门根据代表们审议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过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三)凡经过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如需修改,应经过教代会同意。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确有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委员会临时召集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情况,予以确认。
(五)校级领导干部及领导班子由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评议,中层干部及领导班子由二级教代会评议。
第八条 学校党委适时研究教代会工作,保证教代会制度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增强学校各级干部民主意识,支持教代会的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九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行政工作,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督促行政职能部门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10%左右比例确定。
选举教代会代表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基层工会按分配名额组织选举,候选人需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票方能当选正式代表。选举可以先进行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直接进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联合代表团,并推选出代表团长、副团长。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调整、更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
1.因离职、退休、死亡,或者由于工作需要办理手续调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学校内部工作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的代表团活动。
2.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3.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判决书下达之日起即行终止。
4.不履行代表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调整。
教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及时报学校工会备案。代表的减少、增补在下一次教代会上确认。
(二) 教代会代表的更换与增补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
2.学校工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补选并将结果报院工会。
3.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举结果审查后,当选代表填写教代会代表登记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代表的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及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八大和省工会十六大部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二)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起到骨干作用。
(三)有奉献精神和主人翁责任感,工作积极负责,办事公道正派,顾全大局,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如实客观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召开教代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组织、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举行。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应认真执行,每次教代会要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做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基层工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会、提案、民主管理、职工教育、工会经费审查、生活福利、女工等7个工作委员会,其成员由大会主席团或校工会酝酿提名,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各工作委员会行使教代会通过的、按细则规定的有关职权,每学期召开 1-2 次工作委员会会议。各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一)工会委员会职责
1.讨论制定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
2.负责组织代表的选举、更换和撤换工作。
3.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代表的酝酿提名、选举程序和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负责酝酿、提出参加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名单。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提案征集和审查立案工作,提出提案征集和审查立案情况报告。
2.对正式立案的提案整理分类,登记造册,经学校研究后向承办单位提交提案。
3.督促和检查承办单位对提案的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承办单位向提案人反馈提案落实意见,收集提案人对提案落实结果的意见。
5.提出提案落实情况报告。
(三)民主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制定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方案。
2.依据有关规定安排实施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
3.听取、收集教职工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4.负责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汇总报学校党委,作为党委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5.对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结果的运用进行民主监督。
(四)职工教育研委员会职责
1.审议职能部门起草的教学科研改革方案、专业学科建设规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教学科研计划的实施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3.听取、收集教职工对教学科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根据需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教学竞赛等活动。
(五)工会经费委员会职责
1.审议财务部门起草的财务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财务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3.听取、收集教职工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六)生活福利委员会职责
1.听取、收集教职工对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参与拟定生活福利方面的规定,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3.对生活福利经费预算、使用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4.根据需要,协助职能部门办好教职工生活福利。
(七)女工委员会职责
1.加强女职工的思想教育。
2.发动女职工积极参加政治、文化、业余学习。
3.建立健全女工的保护制度和设施。
4.发动女职工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女职工的民主权利,研究女职工切身利益的提案,并抓好落实工作。
5. 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解决女职工后顾之忧。
6. 负责学校女教职工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实施方案,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的中心议题和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起草大会有关文件,经院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四)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代表自身素质。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及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六)教代会不设常设主席团,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过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